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587-2号申请人穆静。被执行人赫长梅。被执行人江治涛。关于穆静申请执行赫长梅、江治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XX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袁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