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331号原告梁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5月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退回原告梁某150元。
审 判 长 杨 帅
代理
审判员 姚婷婷
代理
审判员 杜蓓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