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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民初331号

梁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331号原告梁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5月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退回原告梁某150元。

审 判 长  杨 帅

代理

审判员  姚婷婷

代理

审判员  杜蓓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