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520号原告邢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顾胜男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