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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79号

岳丽霞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岳丽霞,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79号原告岳丽霞,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洪波,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孔卫东,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单鹏,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第三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娜,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丽霞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岳丽霞负担。

审判员  冀文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