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045号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2542889-X。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行职工。
被告:程国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晓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储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