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396号原告张瑞萍。被告周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萍与被告周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周建英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阳楼区字第0057**号房屋为其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瑞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周建英银行存款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原告张瑞萍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阳楼区字第0057**号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干才
审 判 员 彭莎莎
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