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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二初字396号

张瑞萍与周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瑞萍,周建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396号原告张瑞萍。被告周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萍与被告周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周建英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阳楼区字第0057**号房屋为其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瑞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周建英银行存款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原告张瑞萍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岳阳楼区字第0057**号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干才

审 判 员  彭莎莎

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