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075号
原告:刘俊岭。
被告:解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岭与被告解东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岭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俊岭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文 来源:百度“”
刘俊岭与解东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075号
原告:刘俊岭。
被告:解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岭与被告解东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岭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俊岭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