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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075号

刘俊岭与解东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俊岭,解东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075号

原告:刘俊岭。

被告:解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岭与被告解东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岭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俊岭负担。

审判员  曹春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