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刘仁富,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家赫,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佳贺塑胶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刘仁富申请执行吴家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吴家赫名下房产均已抵押给银行,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家赫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刘仁富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601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执行标的53万元,执行费77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伍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