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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665号

杨秀群与陈花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秀群,陈花鹏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665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群,女,生于1970年7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陈花鹏,男,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群与被执行人陈花鹏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5万元,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义磊

审判员  张少庭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