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665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群,女,生于1970年7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陈花鹏,男,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群与被执行人陈花鹏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5万元,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义磊
审判员 张少庭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