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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执字第24号

杨康、杨耀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康,杨耀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24号申请人执行人杨康,男,1959年7月4日出生,现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杨耀勤,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现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康与被执行人杨耀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覃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5)覃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坚贵

审判员  张 楠

审判员  周务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子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