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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859号

叶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叶某某,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第二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1859号原告叶某某。法定代理人魏苗,系原告叶某某母亲。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兆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建华,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兆寨村二组)。负责人魏建华,系该组组长。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兆寨村委会、兆寨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薛兵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之法定代理人魏苗,被告兆寨村委会、兆寨村二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被告村组土地被征收,未向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经与被告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531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兆寨村委辩称:原告母亲系出嫁女,依据被告村组村民代表制定的分配方案,未向原告分配,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兆寨村二组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兆寨村委会的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魏苗系被告村组村民,2011年4月2日与叶永定登记结婚。婚后魏苗因与叶永定感情不合,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叶某某由魏苗抚养,叶某某户籍亦登记在被告村组。2013年6月被告村组集体土地被征收,2015年10月14日经被告村组两委会及村民代表研究制定兆寨村征地款分配方案,2016年1月向每位村民实际分配征地补偿款53163元。被告认为原告不符合分配条件,故未向原告分配。2016年4月8日原告以诉称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户口本、农村合作医疗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民事判决书。证明魏苗与叶永定离婚,婚生子叶某某由魏苗抚养之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坚持答辩意见。被告兆寨村二组当庭提交土地征收赔偿协议,证明村组相关土地被征收之事实。原告对被告兆寨村二组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应当享受村民权益。本案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依法享有被告村组村民主体资格。有原告当庭提交的户口本、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相佐证,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项系农村村民生存的基本物质保障,被告兆寨村二组拒绝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之行为剥夺了原告作为农村群众理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已构成侵权。被告兆寨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和管理的义务,故应对兆寨村二组应承担之付款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原告叶某某征地补偿款53163元。

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兆寨村第二村民小组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被告兆寨村二组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兵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