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2994号
原告:郑章。
被告:张化强,成年。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章与被告张化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章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季飞云 来源:
郑章与张化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2994号
原告:郑章。
被告:张化强,成年。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章与被告张化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章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季飞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