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405号罪犯麦麦提图尔荪·伊力亚斯,男,1969年9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常刑初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麦麦提图尔荪·伊力亚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刑期止日为2033年5月6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麦麦提图尔荪·伊力亚斯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麦麦提图尔荪·伊力亚斯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季度表扬奖励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麦麦提图尔荪·伊力亚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4年7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共二次;2014年1月、4月、7月、9月,2015年1月、5月和9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共七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麦麦提图尔荪·伊力亚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麦麦提图尔荪·伊力亚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