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39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苏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和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