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终4735号

北京陆离书画院与赵生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陆离书画院,赵生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陆离书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号院*号楼*****号。法定代表人苏秀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丽君,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立伟,女,1980年4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生荣,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陆离书画院因与被上诉人赵生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陆离书画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陆离书画院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陆离书画院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赵生荣负担66元(已交纳),由北京陆离书画院负担47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后收取113元,由北京陆离书画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珊

代理

审判员  孙兆晖

代理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