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李汉民,系该××主任。被执行人黎小星,农民。被执行人洪华英(黎小星之妻),湖北省浠水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行审7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黎小星、洪华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9388元,负担执行费7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黎小星、洪华英银行存款6017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宪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