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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2043号

李国民与佟连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民,佟连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043号原告李国民,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母福奎,北京母福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连志,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民诉被告佟连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民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民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三元,由原告李国民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臧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