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字第1848号
原告:宋彪,河南人。
被告:潘富强。
被告:高俏艳。
原告宋彪诉被告潘富强、高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彪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宋彪负担。
审判员 李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