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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字第1848号

宋彪与潘富强、高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彪,潘富强,高俏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字第1848号

原告:宋彪,河南人。

被告:潘富强。

被告:高俏艳。

原告宋彪诉被告潘富强、高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彪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宋彪负担。

审判员  李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