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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行初18号

张诚与平舆县人民政府、平舆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诚,平舆县人民政府,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王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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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9行初18号原告张诚,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北段西侧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吕月,平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舆县城。法定代表人刘宏恩,该局局长。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王玉平,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诚诉被告平舆县人��政府、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03月04起诉至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2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驻行辖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新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同年05月0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诚承担。

审 判 长 张  学  荣

审 判 员 ���赵炎炎

人民陪审员 张  志  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熊  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