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9行初42号原告李亚平,女,1947年2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晓辉,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汉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第三人王学华,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原告李亚平诉请撤销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门头沟征收办)与第三人王学华签订的DB-10-东西辛房A-X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查,原告李亚平曾于2015年以王学华、陈凤霞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王学华签订的DB-10-东西辛房A-X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征收补偿利益,2015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15)门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判决陈凤霞、王学华共同给付李亚平四万五千零五十七元。王学华、陈凤霞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937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李亚平诉请撤销门头沟征收办与王学华签订的DB-10-东西辛房A-X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但是该协议的效力已经为法院生效判决羁束。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亚平的起诉。原告李亚平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李亚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继先
人民陪审员 苏丽娟
人民陪审员 王金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