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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710号

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保军,陈文红,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10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保军,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陈文红,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陈文波,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宁国亚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保军,陈文红,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彭毅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崇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