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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49号

王玉峰与烟台天府威格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峰,烟台天府威格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天府威格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峰与被执行人烟台天府威格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一礼

审判员  王宏林

审判员  杨海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鞠增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