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8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古林,该局规划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南阳汇达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磊,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河规划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5)第0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南阳汇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7月3日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施工的违法行为。2015年7月20日唐河县规划局作出了唐规罚决字(2015)第0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规罚决字(2015)第0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规罚决字(2015)第0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唐规罚决字(2015)第0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第三项即:处予工程造价10%的罚款80196元的决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龚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