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8行审108号

唐河县规划局、南阳汇达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规划局,南阳汇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8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古林,该局规划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南阳汇达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磊,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河规划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5)第0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南阳汇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7月3日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施工的违法行为。2015年7月20日唐河县规划局作出了唐规罚决字(2015)第0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规罚决字(2015)第0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规罚决字(2015)第0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唐规罚决字(2015)第07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第三项即:处予工程造价10%的罚款80196元的决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龚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