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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181号

童静、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静,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童静,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县沙河街镇法定代表人王翔。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童静与被执行人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486646.0元,承担执行费7199.69元。本院已执行80700元,尚有40594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九民一初字第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虎

审判员  闵 波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付晋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