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师淑贞。申请执行人师丙辰。申请执行人师小婷。申请执行人师晓敏。申请执行人师晓红。申请执行人师炳录。被执行人张晓萍。关于师丙辰、师小婷、师晓敏、师晓红、师炳录、师淑贞与张晓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9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师丙辰、师小婷、师晓敏、师晓红、师炳录、师淑贞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XXX的房屋归师丙辰、师小婷、师晓敏、师晓红、师炳录、师淑贞所有,每个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鑫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