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委字第26号申请人执行人蒋跃萍,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陈立涛,住址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跃萍与被执行人陈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与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开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显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