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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131号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栾天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栾天盛,张宝福,杨双羽,于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高成,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栾天盛,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张宝福,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杨双羽,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于威,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栾天盛、张宝福、杨双羽、于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牙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43759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信用社也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田尚国

审判员  孙广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