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高成,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栾天盛,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张宝福,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杨双羽,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于威,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栾天盛、张宝福、杨双羽、于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牙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43759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信用社也提供不出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信用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田尚国
审判员 孙广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