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黄奇林。被执行人钱琼林,男。被执行人王晓燕,女。申请执行人黄奇林与被执行人钱琼林、王晓燕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条:被吿钱琼林、王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为原告黄奇林所购买的位于蒲圻办事处公园路老于部局1号楼7楼3室2厅的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杈证和士地使用证,办证费用由被告钱琼林、王晓燕承担。因该判决內容无法执行,原因是被执行人钱琼林、王晓燕在房产部门未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该执行标的物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黄奇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郎生效。执行员 魏绍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石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