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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1748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1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裕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王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王某乙、谢某分别是债权人谢仁航的妻子和女儿,王某乙、谢某系谢仁航第一顺序继承人。谢仁航与王某甲相识。2014年1月至10月,王某甲陆续向谢仁航出具了8张借条,另一张1,500元借条没有署期,借条纸张中有一张系酒家用纸。借条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2万元。2015年2月1日,王某甲向王某乙、谢某出具字据一张,约定自2015年2月起分期还款。2015年7月27日,王某乙、谢某以王某甲借款分文未还为由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甲1、归还借款2.42万元;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前述借款自起诉日2015年6月1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乙、谢某要求王某甲归还借款2.42万元的诉请有王某乙、谢某陈述、王某甲出具的借条、字据原件佐证,借条显示借款金额少则1,500元,多则5,000元,因为王某甲自己也称所有借条都是谢仁航在几次买单后让王某甲结算出具,所以每张借条金额均累计而成,对月收入三千多的谢仁航而言应该具备每次买单的支付能力。至于王某甲抗辩借条无交付之实,首先小额借条同时具备借款合意和交付之实的证明效力,其次,即使如王某甲抗辩所述是谢仁航每次垫付饮酒钱,在王某甲出具借条同时也已将垫付款作为借款予以了确认。王某甲就酒后不清醒状态出具借条和被迫出具字据的抗辩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其抗辩,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乙、谢某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甲应对其自述的酒后行为承担返还之责。王某乙、谢某以王某甲未按约还款要求其依法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并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一、王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乙、谢某借款24,200元;

二、王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王某乙、谢某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00元为限。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不同意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所写的这些借条只是在酒后随意写的,有的借条都没有落款日期,并没有真正拿到借款,而且出借人也没有出借钱款的能力,原审判决上诉人还款没有依据。对原审确定的数额及利息计算方式没有异议。故上诉要求驳回被上诉人王某乙、谢某在原审中的诉请。被上诉人王某乙、谢某答辩意见一致,均称:不同意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写的借条不只一张,且笔迹均工整清晰,显然是在上诉人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写就的,且每笔借款数额并不大,均是在当场交付后写的,出借人也不存在资金问题,原审判决是正确的。故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上诉人须承担不利后果。原审依据在案事实认定王某甲的欠款事实成立,遂根据债权人的继承人王某乙、谢某的诉请判决王某甲承担返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王某甲对此不服,坚持否认借款关系的存在,对此

本院认为上诉人无法否认其为借款一事先后多次向债权人即被继承人谢仁航出具借条的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其出具相关字据时违背其本人意思的事实存在,故根据证据规则,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亦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冬寅

审判员  黄 亮

审判员  王江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