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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506号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鑫、孙庆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506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61935M.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郭鑫。

被告:孙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鑫、孙庆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郭鑫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故本案应由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树威

审判员  李哲宇

审判员  赵彦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