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506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61935M.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郭鑫。
被告:孙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鑫、孙庆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郭鑫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故本案应由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树威
审判员 李哲宇
审判员 赵彦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