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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01324号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01324号

原告:陈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华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夏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