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01324号
原告:陈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华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夏景 搜索“”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01324号
原告:陈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华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夏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