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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627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627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守春,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浩

代理

审判员  潘宗宝

人民陪审员  张前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狄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