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627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守春,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离婚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浩
代理
审判员 潘宗宝
人民陪审员 张前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狄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