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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973号

戚兴军与商丘市凤翔养殖有限公司、董付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戚兴军,商丘市凤翔养殖有限公司,董付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973号原告戚兴军,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被告商丘市凤翔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艳。被告董付卿,男,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兴军与被告商丘市凤翔养殖有限公司、董付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兴军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兴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戚兴军负担。

审判员  彭玉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