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1795号
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
被告:赵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答应交纳物业费,故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 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若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