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土桥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丈八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标的款10000元,案件款1000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第7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革
审 判 员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