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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字第73号

吴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土桥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丈八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标的款10000元,案件款1000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第7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革

审 判 员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