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497号
原告:张玮珩,男,汉族,1988年3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告:马卫,男,回族,1976年12月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玮珩与被告马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玮珩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张玮珩在起诉后应当预交而未交诉讼费用,并且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