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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470-1号

榆林某公司与翟某某,郝某某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林某公司,翟某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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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470-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某公司。被执行人翟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申请执行人榆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某某,郝某某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54号执行证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翟某某、郝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翟某某名下所有的某牌小汽车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翟某某名下所有的某牌小型汽车过户到榆林某公司名下。

三、申请执行人榆林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飞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