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执字第95号

卡特比勒公司与姜宇王东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姜宇,王东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宇,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长山镇长化街。被执行人王东辉,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住林省前郭县长山镇庆化街。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宇、王东辉融资租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1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依法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执行调查,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景坤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