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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6835号

何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剑,杜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835号申请执行人何剑,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王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胜海,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关于何剑与杜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0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剑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胜海应偿还申请人何剑欠款十二万元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杜胜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何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杜胜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0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巍

审判员  周鹏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焦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