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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4109号

朱如周与肖阿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朱如周,肖阿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109号原告朱如周。被告肖阿法。

原告朱如周与被告肖阿法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朱如周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如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如周撤回对被告肖阿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如周承担。

审判员  陈谦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冰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