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109号原告朱如周。被告肖阿法。
原告朱如周与被告肖阿法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朱如周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如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如周撤回对被告肖阿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如周承担。
审判员 陈谦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冰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