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02民初573-1号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文康、高洪波、谢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文康,高洪波,谢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573-1号

原告: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莉,女,生于1984年8月1日,汉族,系原告职工,住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清川,男,生于1987年10月9日,汉族,系原告职工,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文康,男,生于1974年11月9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高洪波,女,生于1989年11月21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谢鹏,男,生于1981年5月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文康、高洪波、谢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鹏名下的轿车予以查封,并由案外人徐静文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谢鹏名下的川TF11**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谢鹏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

二、对案外人��静文用于担保的川TC50**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由案外人徐静文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雅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