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76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闫云鹏,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被执行人蔡美英,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云鹏、蔡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闫云鹏、蔡美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云鹏、蔡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