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财保61号申请人周惠韬。法定代理人周振杰。被申请人刘金耀。
申请人周惠韬诉被申请人刘金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金耀驾驶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8000元及周振杰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刘金耀驾驶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G×××××号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鲁G×××××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秀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