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511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程。
被告:楼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XX程、楼玢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兴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经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