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6511号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XX程、楼玢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XX程,楼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511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程。

被告:楼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XX程、楼玢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兴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经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