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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字第625号

罗中琴诉简代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罗中琴,简代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字第625号原告罗中琴,女,生于1985年9月5日,汉族。被告简代洪,男,生于1983年9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中琴诉被告简代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中琴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