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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民初323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32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国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汪立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