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538号原告赵某,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柳某,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赏丹
书 记 员 金慧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