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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538号

赵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538号原告赵某,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柳某,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赏丹

书 记 员 金慧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