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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911号

李由东与李留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由东,李留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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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911号原告李由东,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留振,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由东与被告李留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由东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由东负担。

审判员 张 永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申��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