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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61号

于海燕与张立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海燕,张立秋,孙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61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燕,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张立秋,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孙晶,现住农安县。本院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于海燕申请张立秋、孙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农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立秋、孙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海燕欠款65700.00元,执行费885.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