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641号
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
法定代理人:朱恩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传杰,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莉,安徽津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基明,男,汉,1966年2月19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
委托代理人:欧明杰,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阮怀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举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延长十五日。
审判员 阮怀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袁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